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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房屋_內湖_優聖美地.jpg  

11.指定地政士簽定買賣契約及辦理產權移轉
買賣契約書由買方或賣方共同或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如未約明者,由買方或賣方或仲介公司指定。而且簽定買賣契約後1個月內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您的產權才有保障。

12.要求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買賣不動產若是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辦理者,應由該業者指派經紀人於契約書等相關文件簽章,以示負責。

13.要求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解說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該向買方解說不動產說明書。在解說前,該說明書應該經過賣方簽章。又在訂定買賣契約時,經紀人員應該交付說明書給買方並由買方簽章。且該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

14.支付服務報酬
買賣若是透過仲介公司而成交者,買賣雙方應該支付一定金額的服務報酬給仲介公司,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向買賣雙方收取的總額的服務報酬不得超過該房屋買賣實際成交價金的6%,該服務報酬也就是收費的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買賣雙方也可以向仲介公司協商定之。

參考出處:台中市政府宣導事項-消費者買賣房屋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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