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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面積是否正確
一般不動產在產權登記時,除了主建築物面積外,還有附屬建物及共用部分如陽台、平台、公共設施或屋頂突出物等。賣方或仲介業銷售時,常常會虛灌坪數,讓每坪單價看起來很便宜,所以買方在給訂金之前應該仔細看清楚所有權狀,並且計算正確的面積,以避免簽約之後發生糾紛。

7.產權是否清楚
在付出訂金前,應該先到地政機關申請土地、建築物或房屋的登記簿謄本,查閱所有權人、面積坪數、有無設定抵押、有無租賃關係或者被查封等,並且到工務機關查閱都市計畫圖,看看是否坐落在公園、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內。

8.詳細閱讀買賣定型化契約及契約審閱期
凡是以企業經營者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或是全部而訂定之契約,均稱為定型化契約。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中以放映、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也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賣方若是企業經營者或是建商,要簽定買賣契約前,買方可以享有一定期間的契約審閱期,也就是買賣猶豫期間。
為了防範定型化契約的濫用,保障消費者實質的契約自由,內政部公告各項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的範本,提供各界參考使用。暨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是賣方為企業經營者或建商,有違背了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買方是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9.瞭解稅費的負擔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應該載明各種稅費由誰負擔,買賣不動產所應負擔的稅費包括土地增值稅、契稅、公證費、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水電瓦斯接戶費、產權登記費及代書費等等,除依照法令規定,例如契稅應由購屋者繳納,建物第1次登記費、土地增值稅由出售人繳納外,其餘稅費由誰負擔應該在契約中明訂,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10.與所有權人簽約
要簽買賣契約時要詳細調查賣方的身分,並由賣方親自簽章或加捺指印,最好要與所有 權人簽訂,假使是由代理人代簽,要注意是否有授權書,但也不能只憑授權書簽約,若是憑授權書簽約,應該要查問賣方的本意較不會有差錯,而且最好在地政士事務所簽約比較不會有問題,在簽約時要注意核對所有權狀上之姓名、住所等,並仔細查對賣方地價稅單或是房屋稅單,確定所有權人就是賣方,才不會受騙。又對於不動產的坪數、價格,及屋內現狀設備等等都要書寫清楚。

參考出處:台中市政府宣導事項-消費者買賣房屋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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