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 為何要找仲介?_大師房屋

大師房屋 內湖 琉森花園館 (1).jpg 大師房屋 內湖 琉森花園館.jpg  

今天的網路世界讓購屋人可以在網路上搜尋房屋,在公開參觀時,前往參觀,並從網路上研究房屋價格等相關資訊;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找房屋仲介商?

簡言之,找尋房屋仲介商是為了確保購屋人的權益,因為,房屋交易金額龐大,過程複雜,特別是合作公寓(co-op apartment)交易過程更是有如迷宮一般複雜。

購屋人如果僅靠賣方仲介商(seller's agent)處理雙方的交易過程,很可能聽不到有關該屋的問題,也沒有一位客觀的中間人,可以維護買方的權益。

全美房地產經紀人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tors)發言人莫隆尼(Walter Molony)說:「如果你有買方仲介商(buyer's agent),他必須對你善盡信託(fiduciary)責任。」

在正常狀況下,房屋買賣雙方均應聘雇仲介人,代為處理買賣過程,並確保雙方權益。買賣開始前,買方仲介人應向買方說明自己的職責,同時,賣方仲介人應向賣方說明自己的職責,此一程序叫作「公開說明」(Disclosure)。仲介人必須將一份簽過字的書面「公開說明」交給賣方或買方。

在紐約州,賣方仲介人有向賣方善盡「忠誠」(loyalty)的義務,而買方仲介商同樣對買方須善盡「忠誠」的義務。紐約州法律規定,「雙方仲介人」(dual agent)可代表買方和賣方,但必須買方和賣方都同意此安排,並放棄聘請個別仲介人的安排。

紐約房地產委員會(Real Estate Board of New York)葛分科(Neil B. Garfinkel)表示:「很明顯地,如果你同時代表買方和賣方,你不可能對雙方都盡『無可分割的忠誠』。」

葛分科說,「雙方仲介人」至少應該確保雙方的信任,譬如,雙方仲介人不應該向賣方透露,買方剛獲得一大筆紅利;也不應向買方透露,賣方因為離婚而必須儘快賣出房屋;如果發生討價還價的情形,或者討論到房屋的瑕疵,情況就可能變得更為模糊。

買方仲介商必須提供多項服務,包括提供書面市場分析(market analysis)、比較房價、提交出價書 (offer)、負責議價和提出購買合約;如果買方要買合作公寓,買方仲介商還要提出必須交給合作公寓管理委員會的整套文件,以及處理可能影響交易的其他事件。

沒有及時聘請買方仲介可能造成日後的爭議。

沒有聘請賣方仲介人也可能造成賣房困難或交易過程吃虧的結果。

本文出處 http://www.worldjourn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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